2004年代理甲某诉乙某金矿所有权纠纷一案,作为甲某的代理人,先后七次去当地中院出庭诉讼,一次去沈阳市调取相关证据,最终获得胜诉,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800多万,因此取得了委托人甲某的好评。
2006年3月27日,代理甲公司诉乙公司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,成为甲公司的代理人。基本案情:乙公司将属于甲公司的无籍房办理到乙公司名下,并办理了相关房证。随后,在甲公司改制过程中,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。于是,甲公司找到徐旭律师咨询,律师发现甲公司缺少证明所有权的证据,败诉风险很大。考虑到这种情况下,律师建议与甲公司签订风险代理合同,败诉的话,甲公司不至于多支付一部分律师代理费。接案后,到改制后的丙单位查找改制前1989年时的档案,连续查找三天,最终在丙公司留守处仓库内找到两张房屋建设蓝图。根据这份证据,吉林房产局撤销被告侵权房证。